公司既有销售货物又有安装服务,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3%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属营改增,原3%,现11%,,原来在设置应交税金科目时只设一级科目,未设置二级科目,现在安装服务营改增后,增值税是否分别申报,如果是,进项发票能否抵扣,如果可以抵扣,进项发票如何记账。
jossonli
于2017-06-06 09:54 发布 2279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09:58
"1、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是否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如果是混合销售行为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按照税务给你核定的简易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兼营销售,即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是分开核算的,那销售按照税务局核定的简易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安装服务按照11%缴纳增值税。
2、应交税金必须设置二级科目,建议重新建账。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这些项目的进项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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