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李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6 08: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索取开具,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只要提供了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纳税人就应该为购买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发/票,或者向购买方额外索要上述四种信息之外的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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