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李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5 21:02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应该按规定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具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购买方如果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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