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5 2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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