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02 08: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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