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老师,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能举个例子吗?不太理解。如:甲乙签订一个买卖课程的合同。甲是老师,有提供讲课的债务,获得报酬的权利,乙是学生有听甲老师讲课的权力,支付报酬的义务。对甲而言,甲的债权是获得报酬,是可以转让的。对乙而言,乙的权利是听甲讲课的权利,乙的这个债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啊。课件里说的是不得转让的债权,我是不是哪里理解的不对或者这个例子不合适?
务实的板凳
于2022-07-10 15:57 发布 814次浏览
- 送心意
税剑法盾
职称: 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税务师),会计师-税务会计,会计领军人才,法院陪审员
2022-07-10 16:08
您好,不合适,比如个人被别人打伤要求打人的的承担的医疗费不能随意转让,具有人身属性。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
ABD
根据规定,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023-12-31 21:31:22

您好
这种抵消之后,相当于债权实际上不存在了
债务跟债权抵销了
2023-08-18 01:11:19

您好,同学,是这样子的
2023-09-05 14:06:31

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 债权人权益就是负债
2015-11-21 11:40:30

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AC,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024-02-20 1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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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0 16:46
税剑法盾 解答
2022-07-10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