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7 14:23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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