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5-25 05:30

1、正如贵公司所述,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5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计算销售额时,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以及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所述换单费及THC费不属于国际运输费用,如果其不属于上述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扣除。2、若换单费及THC费不属于上述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扣除。如由船公司直接发票给下家客户,由国际货物代理公司代收代付。对于国际货物代理公司而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13]106号中价外费用的规定,其向下家客户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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