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 A、B 两种产品,原材 料和产品增值税税率 13%,2020 年 3 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 1) 2 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 万元,增值税 2.6万元,发票注明运费 3 万元,增值税 0.27 万元。价税合计均 以银行存款2) 3日,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8万元,款项已 支付。 (3) 5 日,该批免税农产品全部领用,用于生产增值税税率为 13%的产品。 (4) 9 日,收到乙公司投资的原材料,双方确定的价值为不含税价 120 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 (5) 10 日,交纳上月未交增值税 8 万元。 (6) 11 日,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 5 万元转作其他业务收入。 (7) 13 日,将 2015 年 2 月购入的小汽车对外出售,取得含税售价 10 万元。小汽车原值 30 万元,已提折旧 15 万元。 (8) 15 日,销售 A 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13 万元。

学堂用户pe4d6s
于2022-06-13 18:31 发布 9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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