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乙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3年3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为13万元。货款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2)在建工程领用外购的原材料5万元(不含税),该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65 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不含税),收到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226万; (4)销售应交增值税产品给小规模纳税企业,应收取款项(价税合计)为56.5万元,价款已由银行收妥; (6)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一批材料,普通发票上记载的货款175.5万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7)因台风损毁一批原材料,其实际成本30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该毁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处理

学堂用户ptb97p
于2022-06-10 14:49 发布 9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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