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收资本30万,原A和B股东各投资15万,各占股50%,经过三年经营未分配利润10万。现A股东以15万元转让价格转给C股东,税务核定转让收入为20万,以20减15万(5万),这个数为基数计征财产转让个税。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多少?" 这个是不是应该在A退出时,同时将A.B的分红先分了?再改成加资10万,变每人20万?" 那会计分录要如何做?
欣欣子
于2022-05-20 16:59 发布 721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2-05-20 18:22
同学你好,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15万元,在A退出时,可以同时将A.B的分红先分了,不能再改成加资10万,变每人20万的,因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就不足10万元了,如果确实这样操作的话,会计分录分红时,借:利润分配,10万元,贷:实收资本,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万元。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是可以的
2017-12-14 15:01:17

你好,不正确,直接借:利润分配 贷:实收资本
2021-02-01 13:28:27

您好, 不可以的,不能这样操作的
2024-03-15 14:37:07

你好,根据你所提供的分录,是这个意思
2019-03-12 13:47:21

你好 1.如果确实无法尝还的话; 你 就不转了。直接去申请注销即可
2022-05-19 09:16:10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