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收资本30万,原A和B股东各投资15万,各占股50%,经过三年经营未分配利润10万。现A股东以15万元转让价格转给C股东,税务核定转让收入为20万,以20减15万(5万),这个数为基数计征财产转让个税。C股东之后再转让给D股东时,转让时股本原值应该填写多少?" 这个是不是应该在A退出时,同时将A.B的分红先分了?再改成加资10万,变每人20万? 我描述得不全面,但我感觉是不是要这样做才行
欣欣子
于2022-05-20 15:21 发布 752次浏览
- 送心意
bullet 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CMA
2022-05-20 15:30
同学你好,第一次转让是15万+未分配的5万利润,所以是20万,再减去15的投入,是这样核定个税的,
第二的转让,B剩余的 是15+5万,当然,如果要是C转给D,这个是要看双方谈的,是可以相同金额,也可以大于这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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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是可以的
2017-12-14 15:01:17

你好,不正确,直接借:利润分配 贷:实收资本
2021-02-01 13:28:27

您好, 不可以的,不能这样操作的
2024-03-15 14:37:07

你好,根据你所提供的分录,是这个意思
2019-03-12 13:47:21

你好 1.如果确实无法尝还的话; 你 就不转了。直接去申请注销即可
2022-05-19 0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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