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7-05-02 00:20

参加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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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没有,按这个不需要申报社保,你们不需要做社保处理,
2020-06-17 10:06:23
你好,同学。 那交的社保金额 呢,错了没有
2020-03-20 14:25:30
你好,购买社保的基数是根据应发工资填
2019-08-12 17:04:30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市、区各缴费企业:     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一、主表     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09年3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按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   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4、第7列“市内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外或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费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其它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5、第8列“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内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6、第9列“外方人员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总额。     7、第10列“参加省级统筹人员工资”是指凭省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参加行业省级统筹的职工的工资总额(未参保险种不得扣减)。     8、第11列“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仅限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填写,仅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可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对其它险种不能扣减。    9、第12列“与年累计个人缴费基之和差异调整”用于调整按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最低申报基数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异:     ①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公式1);     ②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公式2);    ③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④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100%。     10、第6、13、14、15、17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11、网上申报时如附表1未成功保存的,则无法打开主表。    三、附表21、附表2仅适用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其他缴费企业不需填报附表2。    2、第4列“所属期销售(营业)收入”应全额填写。    3、第5列“行业工资含量”用以计算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不需填,其余险种填0.75%(5%×15%);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工伤保险栏填25%,其余险种填7.5%(25%×30%)。企业在网上申报时第5列由计算机自行产生。     4、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6列;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0。    5、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第4、5、6列不填,第7列取“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大数填入。     6、第6、8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7、网上申报时,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须先填写并保存附表2,才能自动产生、保存附表1和主表;如因误先填写并保存了附表1,计算机将默认按“工资总额”结算,不能再打开附表2。 其他:1、在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申报不足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 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2、随本申报表上报的资料包括: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附表1调减项目相关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每年5月31日。  
2018-06-19 09:19:42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市、区各缴费企业:     本申报表供缴费企业进行企业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使用,仅针对缴费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在职)部分。申报表有一张主表和两张附表,缴费企业在填报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      1、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1→主表;     2、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填报次序为:附表2→附表1→主表。     一、主表     1、网上申报时,主表除补充资料外由计算机自动提取、计算产生。补充资料由缴费企业如实填写,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2、表中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的各费目数据,分别从附表1的第4列、14列、15列、17列对应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3、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4、表中第9列其中: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09年3月集中减征数)。    5、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6、企业成功申报本表后,按第11列“应补(退)费额”产生应征数,进入征收流程。     二、附表1   1、附表1为主表的附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1。   2、船舶外包工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结算时必须先填报附表2,附表中第4-14列不填,第15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8列取数。     3、第4列“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填列企业在结算费款所属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各险种的工资总额应一致。    4、第7列“市内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外或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四费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外参保职工、在市内其它单位参保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5、第8列“参加机关事业保险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是指凭市内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在市内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6、第9列“外方人员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的工资总额。     7、第10列“参加省级统筹人员工资”是指凭省社保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相关有效证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减参加行业省级统筹的职工的工资总额(未参保险种不得扣减)。     8、第11列“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仅限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结算的建筑企业填写,仅在计算工伤保险费时,可在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可扣减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造价×15%×(结算年度已施工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对其它险种不能扣减。    9、第12列“与年累计个人缴费基之和差异调整”用于调整按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最低申报基数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异:     ①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公式1);     ②当[4+6-(7+8+9+10+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年度累计个人缴费数之和,第12列=[4+6-(7+8+9+10+11)]×(1-行业最低申报比例)(公式2);    ③未参保企业“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0;     ④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100%。     10、第6、13、14、15、17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11、网上申报时如附表1未成功保存的,则无法打开主表。    三、附表21、附表2仅适用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其他缴费企业不需填报附表2。    2、第4列“所属期销售(营业)收入”应全额填写。    3、第5列“行业工资含量”用以计算最低缴费基数,其中: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不需填,其余险种填0.75%(5%×15%);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工伤保险栏填25%,其余险种填7.5%(25%×30%)。企业在网上申报时第5列由计算机自行产生。     4、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第6列;如第6列≥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则第7列=0。    5、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栏第4、5、6列不填,第7列取“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可扣减项目金额”与“年度累计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大数填入。     6、第6、8列按表中逻辑关系计算。网上申报时由计算机自动计算产生。   7、网上申报时,船舶外包工程劳务企业和部份选择按“营业收入”结算的建筑企业须先填写并保存附表2,才能自动产生、保存附表1和主表;如因误先填写并保存了附表1,计算机将默认按“工资总额”结算,不能再打开附表2。 其他:1、在年度内如有未申报月份产生欠费额的或者申报不足的,这些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时,系统会提示有欠费。须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结补征手续后(包括职工个人部分 欠费等),才能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模块进行结算申报。     2、随本申报表上报的资料包括:参保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附表1调减项目相关证明。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结算期限为:每年2月1日至每年5月31日。  
2018-05-28 16: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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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 老师:债务人,有金融和非金融,差额走哪个科目.债务重

    你好!**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金融和非金融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债务重组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方案,帮助债务人减轻负担,同时为债权人提供可能的回收率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会计处理相当复杂,尤其是当涉及到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时。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如果使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那么这些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特定的规定进行计量。例如,如果是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其公允价值的确定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而非金融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则根据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来评估其公允价值。 在实际处理中,债务人需要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清偿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处理。具体到科目归属,如果重组涉及的是金融资产,那么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通常计入“投资收益”科目Θic-4Θ。而涉及非金融资产的,其差额则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例如,存货的销售处理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此外,对于通过修改其他条款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存在差额,该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总的来说,债务人在处理债务重组时,需要区分所涉及的资产类型(金融或非金融),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也有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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