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的父亲于2018年5月买入乙公司股票20000股,该股权对A注册会计师的父亲而言不属于重大经济利益。 (2) B注册会计师曾作为审计经理签署了甲公司2013年度至2017年度审计报告,之后调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加入事务所质量控制部,负责复核所有上市公司审计客户的财务报表。 (3)审计项目组成员D的妻子于2018年5月在网贷平台上购买了互联网金融产品10万元。根据其与网贷平台及资金使用方签署的三方协议,该资金用于补充甲公司某不重要子公司的短期流动资金。
学堂用户_ph599698
于2022-04-08 10:23 发布 13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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