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4-07 22:30

还是听不明白,要不老师回答我一个实例,应该会好理解点比如:比如母公司在A市,子公司在B市,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市母公司的税控能携带到B市,开具发票吗?A市B市同属福建省。

方老师 解答

2017-04-07 21:12

为满足税收征管工作及纳税人的需求,使发票管理更加人性化。新办法规定了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新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本次修改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发票可以由领购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可以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但是受发票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财税管理体制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能完全排除跨省使用发票的情形的出现。所以,本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开具发票。这就为今后发票使用管理上的变化预留了法律空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跨省使用发票的具体情形。目前实践中较为普遍和典型的跨省使用发票的情形就是铁路餐车发票,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方老师 解答

2017-04-08 07:09

按规定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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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为满足税收征管工作及纳税人的需求,使发票管理更加人性化。新办法规定了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新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本次修改规定了例外情形。即,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发票可以由领购单位和个人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可以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但是受发票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财税管理体制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能完全排除跨省使用发票的情形的出现。所以,本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下,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开具发票。这就为今后发票使用管理上的变化预留了法律空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跨省使用发票的具体情形。目前实践中较为普遍和典型的跨省使用发票的情形就是铁路餐车发票,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2017-04-07 21:12:56
在电子税务局的财税政策里搜索
2019-10-12 21:30:50
发票管理办法,属于特殊法
2019-10-17 11:28:19
我在今年2月份以前开具的发票被发现存在问题,请问税务机关处罚时应该用旧的还是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谢谢.
2017-06-30 10:31:48
同学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11年2月1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2022-03-03 14: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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