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哪位老师能帮着分享一下关于税务财报预 问
● 连续3年亏损尤其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 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值=(期末存货-档期累计收入)/档期累计授予预警值:50% ● 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当年新增应付账款>销售收入的80% 答
收到年度返利和供应商给我们的年度返利怎么做分 问
一、返利冲抵货款的形式 当合同上表明返利冲抵货款时,会计分录通常涉及财务费用、银行存款和应收账款。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返利并冲抵应付货款时:借:财务费用(返利金额)贷: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返利金额)借:财务费用(相同返利金额,作为冲抵货款的部分)贷:应收账款(冲抵的货款金额) 二、返利折算单独开具发票的方式 当返利折算单独开具发票时,会计分录会涉及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和应付账款等账户。具体分录如下: 1.收到折扣发票时(假设商品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借:库存商品(折扣后的商品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贷:应付账款(折扣后的总金额) 2.如果折扣发票单独开具:借:库存商品(原商品金额,用红字表示退货或折扣)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原商品金额计算,用蓝字表示转出)贷:应付账款(折扣金额,用红字表示折扣) 答
老师好,出纳从基本户提取3000到老板银行卡上面,出 问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贷,银行存款 支付给老板备用金3000 答
总包代替我们通过代发工资的形式付供应商款,这种 问
不是发工资吗?怎么变成支付你们的货款了? 答
你好老师,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之前多开的发票退回 问
你好,这个还重新给他开的吗? 答
公司员工工伤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计入什么费用
答: 你好,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工地工伤治疗费及补助计入什么费用
答: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什么意思,工伤了都有吗?还是要致残疾才有
答: 你好,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2、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3、案例: 1)、案情简介:张某于2006年8月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在铸件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张某与企业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10月下旬,张某在工作时间不慎因工负伤。2008年12月初张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 2009年2月中旬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张某就主动向企业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当即予以同意,并为张某办理退工登记备案等手续。事后,张某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同意。 张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2)、庭审答辩: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张某认为,本人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在双方合同期满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企业至今未付。故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望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企业在答辩时则认为,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这也是张某自己提出来的,企业也同意他的要求,况且企业其他费用均已支付给其,可以不再支付张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3)、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期满,张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提出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然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张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