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们是2019年从别人那里转过来一家造价公司。对方2019.6月前的账套等未移交过来。现在收到一笔2018年的业务款15万,发票是2021年开的,业务是2018年的。转让方让我公司转给他个人。我们让他开技术服务发票或者劳务票来,对方说以前公司是亏损的,以2018年以前的工资来抵这笔钱。我认为不妥。老师请问怎么处理合适点?谢谢!
执着
于2022-02-14 16:57 发布 429次浏览
- 送心意
佟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这两个没什么区别的
2021-11-23 05:46:06

*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费 这个就可以,税收编码只需要一个星号,不要写几个
2020-09-10 14:08:44

同学你好!二者不一致的。前者针对的是普通类别的技术服务,后者针对的产品、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供的研究开发类技术服务,而且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票,其中有专票记载的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列支,只要符合一定的研发绩效或者相关要求,有关费用一般可以报销。
2023-12-01 00:33:24

技术服务可以
认证服务的不可以
2020-12-21 16:47:02

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
实际发生这个业务,就可以开票的
如果是经常性的行为,建议开通营业范围
2020-04-27 09: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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