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7-03-08 11:16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属于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协议或合同;如对口合同,同时收 取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副本); 5、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副本); 6、内容填写齐全、清楚、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7、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时,收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及设备备案清单,并附有设备使用说明和设备的清淅图片; 8、《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由预录入服务单位即报关行打印); 9、 属于异地加工贸易,需提供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制作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异地加工申请表》在内的关封资料; 10、经营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员办理合同备案的委托书; 11、由经营企业填写齐全的《加工贸易审批流程表》。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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