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华购买由一汽大众生产的奥迪车,并就该车辆向平安财保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中,自燃损失险人民币336240元。保险期间内,涉案车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正常行驶时发生火灾,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行驶途中发动机舱室内故障引发火灾并扩大成灾。平安财保根据其与王国华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赔付王国华263000元,王国华将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平安财保,平安财保因而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一汽大众,认为一汽大众生产的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引起车辆自燃。 问: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一汽大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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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2-31 09:40 发布 178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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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12-31 10:27
你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一汽大众赔偿。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一汽大众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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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一汽大众赔偿。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一汽大众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1-12-31 10:27:42

你好!(1) 鲁某将向马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的做法通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属于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原则,即当保险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了被保险人(鲁某)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方(马某)的赔偿请求权。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而获得双重利益,同时确保保险公司能够从责任方那里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因此,只要鲁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遵循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这种权利转让是合法的。
(2) 保险公司拒绝给付多余的1000元是合法的。根据保险合同和代位求偿的原则,保险公司代位取得的是鲁某对马某的赔偿请求权,但仅限于保险公司实际赔付给鲁某的4000元。由于马某自愿支付了5000元,这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超出部分的钱款理应归马某所有,而不是鲁某。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鲁某,因为这部分款项并不是由保险公司获得的,而是马某直接支付的。
(3) 保险公司拒绝给付竞拍款同样是合法的。在这个案例中,鲁某的汽车被盗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了赔偿,随后车辆被找回。鲁某选择不收回车辆,而是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这意味着鲁某放弃了对车辆的所有权利,包括任何可能从车辆中获得的利益。当保险公司将车辆拍卖并获得超过赔款金额的收入时,这些额外的收入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因为它们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鲁某在转让车辆所有权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因此他没有权利要求额外的拍卖所得。
2024-08-16 19:41:16

借:管理费用_保险费,税金及附加_车船税,贷:银行存款
2018-10-16 16:51:34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借:税金及附加-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2018-10-16 17:52:33

车身费用,购置税,装饰费用一起计入固定资产
保险计入预付账款或者管理费用
2018-11-05 1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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