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庾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21-12-29 17:05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庾老师 解答

2021-12-29 17:06

从上面可以得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庾老师 解答

2021-12-29 17:07

您好,还有什么问题。随时来咨询

庾老师 解答

2021-12-29 17:07

祝您生活愉快,学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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