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 000元,每月减 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 享受子女教育、 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 入及减免税额等 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 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x3%=55 元; 2月份:(30000x2-5000x2-4500x2-2000x 2)x10%-2520- 555=625元; 3月份:(30000x3-5000x3-4500x3-2000x 3)x10%-2520- 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为 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 应预扣预缴有所 增高。 老师,我想知道第二月和三月份式子里的2520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Oct.
于2021-12-24 22:02 发布 41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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