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偿给单位使用场地,对方为光伏发电企业,与我公司约定每个月提供一定的用电额度,额度内免费。 问题1:那么对我公司无偿提供场地(无所有权),以及对方提供的免费用电,是否都应该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2:如果我们不想视同销售,应该如何签订合同?

star
于2021-12-17 16:25 发布 1778次浏览
- 送心意
恒山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1-12-17 16:37
学员您好,您这种情况并非“无偿”,就是“销售”而非“视同销售”,应该就约定的金额互开专用发票,双方同时确认收入、成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收入成本、进销项相互配比,不存在只确认成本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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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3%的普通发票的可以免
2022-11-24 12:36:46
你好
需要
需要开发票
2024-06-11 12:46:04
应该是收款方开票的哈
2023-04-19 22:33:33
您好,这个的话,上边有提示内容吗这个
2024-08-12 16:46:17
你好
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2022-03-01 10: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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