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发现销售方开具发票货物名称存在有问题,联系销售方退回重开,但是在退回过程中销售方称未收到发票,发票丢失,联系购买方去税务局挂失,这种情况是购买方挂失还是销售方挂失呢,购买方未记账,未抵扣
肥喵
于2021-12-17 11:06 发布 923次浏览
- 送心意
乐多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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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销售方挂失
2021-12-17 11:07:44

你好,必须要登报挂失让税务局开具丢失证明才可以抵扣
2019-08-12 09:41:23

这个是要对方登报声明,接受税务机构罚款后,由您公司开具已完税证明单,并将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给对方,对方可以凭复印件作为抵扣和入账凭证。
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
2019-03-28 08:38:43

去税局备案即可的了。
2018-08-20 16:27:29

您好!首先先税务局报告,然后登报声明,然后缴纳罚款。最后找税局出具相关证明,至于抵扣的问题,参考下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016-05-18 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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