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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快的水壶
于2021-12-10 14:21 发布 1064次浏览
恒山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1-12-10 14:33
学员您好,需要计算一下回复
恒山老师 解答
2021-12-10 15:11
如果题目中所说的向贫困地区捐赠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的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则可全额扣除,否则的话限额扣除会计利润的12%(此情况下允许扣除限额=120*12%=14.4,需调增20-14.4=5.6),国债利息收入 20 万元免税,全额调减,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3000*0.005=15万,调增32-15=17万,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调减。综上,如果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属于符合文件规定全额扣除的,则应纳税所得额=120-20+17-50=67万元;如果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属于限额扣除的,则应纳税所得额=120+5.6-20+17-50=7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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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山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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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山老师 解答
2021-12-10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