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我们公司增值税是按月缴纳。地税是按季度缴纳,那我们公司的计税依据是按月的10万还是按季度的30万呢?
无私的发卡
于2017-02-14 11:10 发布 2188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2-14 11:18
那比如我做2季度的账。是不是在6月底的时候一次性计提3月到6月的教育费附加税呢?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按季度计算
2017-02-14 11:11:17

你好
对的
是这么理解的
2021-10-04 09:03:35

你好,这个政策目前仍然是有效的
2018-12-05 08:50:04

这个规定现在仍然有效
2019-10-14 09:43:33

月收入低于10万,季度收入低于30万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6-05-10 1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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