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50万元,甲公司的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8月1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8月7日,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同意承兑。之后,丙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票据背书给其开户行B银行,委托B银行收款。 丁公司将票据委托B银行收款作成背书,因此B银行成为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不对啊
冷傲的舞蹈
于2021-12-02 09:53 发布 2893次浏览
- 送心意
海棠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B不是票据权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021-12-02 10:16:27

这个没有关系的
都知道是中国工商银行
2016-01-29 17:53:10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即持票人如果逾期委托自己的开户行进行委托收款,那么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其次,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汇票的承兑人与本票的出票人是仍应付款的;
2022-03-30 00:31:22

借:应收账款-保证金、租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2019-05-08 09:38:21

你好,开了发票的话最好是银行收款
2020-02-19 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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