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司、股东的行为中,可以作为公司人格混同认定依据的有( )。 A、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B、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债务,不作财务记载 C、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决策过程 D、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E、不区分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 这个题E选项为什么不能选?
薰衣草
于2021-11-10 17:25 发布 1258次浏览
- 送心意
Chen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经济师
2021-11-10 17:39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⑥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有一个后附条件,致使无法区分的,所以如果能区分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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