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000元;收回的材料整理后可以直接出售。 (3)收回的材料验收入库。 (4)将该批材料全部对外出售,收取价款 400000元,增值税额52000元 (5)结转材料销售成本。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每一项业 务的会计分录。

坚定的小馒头
于2021-10-25 16:14 发布 260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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