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公司主体在境内,在亚马逊开了店,委托代运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我交30万定金时,分录是写的预付账款, 问
同学,你好 是可以的 答
老师,现在有这样一种情况:甲方与乙方合同到期,没有 问
乙方按甲方要求开经营租赁设备租赁发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重大税务风险,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存在税率错配(租赁 13% vs 原服务 6%)导致的额外税负或发票无效问题。 合规解决办法: 凭法院判决书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分成款是原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延续,按原税目开票,作为甲方拨款依据。 若甲方坚持租赁发票,需真实补充设备租赁业务(签订租赁协议、留存设备使用凭证),确保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 答
老师好,我们单位给学校供蔬菜等,扣了我们3千多元,我 问
您好,扣了你们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你们扣供应商的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答
这种情况是否能从货款中直接抵扣,发票上的项目名 问
可以 你给他加工,他给你材料可以 答

老师好,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面三减半的政策现在还能享受吗?相关的政策文件能发一下给我吗?请老师给予答复,谢谢老师
答: 你好,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该优惠政策是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税收优惠”,至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发布相关新的文件废止该优惠政策,所以至今该“过渡性税收优惠”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并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国发[2007]40号文的规定:该“两免三减半”政策不适合所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仅限于该文件规定地区内的高新企业。针对“深圳经济特区内”特别注意2010年5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只有深圳“原二线关内”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享受该优惠政策,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坪山新区及大鹏新区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4、享受该优惠政策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具体备案资料、享受优惠时间 5、注意是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是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A公司2012年注册成立,2014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但是2016年才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这样A公司2014年及2015年“两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没法享受了,只能享受从2016—2018年“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这三年可以按12.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相差2.5%。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不是交15个点吗,为什么这里交5个点,季报的所得税
答: 这个的话,应该是把你们,先按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哦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老师,请问下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不是要按25%算企业所得税,不能按15%?
答: 你好,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就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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