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差额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X-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Y)÷(1+11%),销项税额A=销售额*0.11,假设发票上的销项税额是B [B=含税合同价X/(1+11%)*11%], 如果是手工帐形式,在填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簿的时候,“销项税额”那一栏究竟是应该填A还是填B? 当月应交的增值税额,应该用什么方法计算出来? 还是简单的 应交增值税的销项-进项+进项转出.....? 这样子吗??
霞
于2016-12-19 19:05 发布 1597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要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里面
2021-04-13 10:09:31

您好,学员,是记入此科目。
2020-04-02 23:11:47

是的,预交的时候计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申报的时候冲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022-04-21 14:58:35

是的。就是这样老做分录的
2021-08-16 13:01:05

您好,是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本来就不会影响利润表的嘛
2024-11-21 1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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