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黎锦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2021-07-13 17:40

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条文中的国企指哪类企业?

    答:普通合伙人重要的特征是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的过程中,许多专家提出,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此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

    条文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另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中提到: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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