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报第一季度所得税时税务局没有给核上所得税税种,所得税也没有申报成功,这个季度再报的时候说有逾期未报,需罚900元,这种情况算是税务局的责任吗?应该怎么办呢
、、、
于2021-07-12 17:18 发布 1173次浏览
- 送心意
来来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7-12 17:22
你好 税局这个可以不认可这个责任
企业也需要自己针对自己情况去找税局补上应该报的税种
您是第一次漏报吗(就是从成立开始),是的话,可以争取下首违不罚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来来老师 解答
2021-07-12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