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6-12-08 18:41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1、农、林、牧、渔业:3至10% 
2、制造业:5至15% 
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 
4、交通运输业:7至15% 
5、建筑业:8至20% 
6、饮食业:8至25% 
7、娱乐业:15至30% 
8、其他行业:10至30%
具体幅度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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