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商品、材料的价款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其成本随销售收入的确认逐笔结转,本年利润采用表结法核算。2019年1月至11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为400万元,税金及附加80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15万元,投资收益3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万元。2019年12月份甲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12月1日,出售一项无形资产,共取得价款2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1万元,该设备原价50万元,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该无形资产原计划摊销10年,到出售时已经摊销了8年。 (2)12月5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一批,售价100万元,实际成本60万元,月底,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列明已经出售了商品的80%,甲公司按照代销价款的10%支付了乙公司代销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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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06-13 22:42 发布 18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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