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单价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2日,向乙企业赊销A产品10件,单价为2 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 000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20。 (2)12月8日,乙企业收到A产品后,发现有少量残次品,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折让5%。余款乙公司于12月8日偿还。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12月18日,乙企业要求退回本年11月20日购买的10件A产品。该产品销售单价为20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1 000元,其销售收入20 000元已确认入账,价款尚未收取。经查明退货原因系发货错误,同意乙企业退货,并办理退货手续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收到退回的货物。

魁梧的果汁
于2021-05-28 11:17 发布 40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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