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半成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20万元,乙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万元, 多看相关款项尚未支付。加工的半成品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收回加工的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未满.
于2021-04-26 13:11 发布 293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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