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税率17%,退税率13%。2015年6月和7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6月份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税额68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5%;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为生产出口货物从国内购进免税材料(非免税农产品),支付价款20万元,并且当期全部领用且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金额共计3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7月10日前收回;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3)将自产的新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成本3万元,成本利润率10%。 7月份业务: (1)本月在国内购进各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共计26万元。 (2)内销货物12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400件用于本企业招待所,货物已移送。 (3)收回6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40%的货款。 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
优秀的板栗
于2021-04-09 10:01 发布 7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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