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业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合同约定19.7-20.6,款项在20.6月一次性付清,那根据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那像这种情况在20.6月才能收到款,那我如果票没有开,是收到款之后再开票,请问我平时是不是只要确认收入,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直接用待转销科目?

水中的小鸟
于2021-03-20 12:14 发布 57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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