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老师,请问题目中的“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受托方计税价格不是消费费那个组成的计税依据(620+100)/(1-10%),那不是平进平出了吗?我理解是不是哪里有错了?
雪诚
于2021-01-28 15:17 发布 1154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1-01-28 15:19
你好,你的而理解是正确的,是平进平出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是的。
2017-04-12 14:46:53

你好,选择
B按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020-03-26 16:47:32

你好,你的而理解是正确的,是平进平出
2021-01-28 15:19:27

你好,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2021-12-27 18:31:38

你好,如果在没有同类商品售价的情况下,消费税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而增值税只需要针对增值部分,也就是加工费征收
2017-10-23 20:44:30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雪诚 追问
2021-01-28 16:00
暖暖老师 解答
2021-01-28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