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老师,请问题目中的“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是什么意思,受托方计税价格不是消费费那个组成的计税依据(620+100)/(1-10%),那不是平进平出了吗?我理解是不是哪里有错了?
雪诚
于2021-01-28 15:17 发布 11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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