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6-10-04 20:24

不对,前几天皱老师说计财务费用,但说得不太清楚,你找下懂房产的老师问下再回我也可以的,就是入财务费用或者开会成本的问题,这不是新成立的公司

快乐阳光 追问

2016-10-04 22:20

晓海老师  会计中级职称 10-01
你好!个人理解如果未开工计入财务费用,项目启动后计入项目成本 ----------这是上回老师回我的,哪个对呢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0-04 20:06

您好,就这种状况,这几笔借款每月发生的利息,应该全部记入开办费,或者长期待摊费用。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0-04 21:02

您好,我查了相关规定,建议2013年3月取得土地证之前的借款利息(确实为购买土地所借,且土地支出金额大于借款金额,如果土地支出金额小于借款金额,只计算土地支出部分借款的利息)记入土地成本,2013年3月之后的记入财务费用。相关详细规定,参见如下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开发项目开始,截止时间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日。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房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6-10-04 22:41

您好,晓海老师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我建议2013年3月取得土地证之前的借款利息(确实为购买土地所借,且土地支出金额大于借款金额,如果土地支出金额小于借款金额,只计算土地支出部分借款的利息)记入土地成本,2013年3月之后的记入财务费用。施工证下来后,开始施工后,如果有借款利息再计入项目成本。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