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设公司为A,B和港资C公司,全部为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对B公司100%控股100万元,于2020年10月由A对B的控股转变为C对B的控股,还是100万元资本没有变化,也没有实际付款,因为是集团内部转变,没有什么公允价值,这个符合规定吗? 如果B公司以后想上市,会不会出现在什么不合法的问题?
Kathy
于2021-01-05 18:14 发布 523次浏览
- 送心意
朱听武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是一人有限公司的。
2020-05-31 09:31:07

你好,名称是不需要变更的,只需要变更股东情况
2018-05-21 10:35:40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不能在投资成立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
2016-10-15 11:32:03

同学你好,是因为有股东退出的原因。
2022-09-12 17:43:50

你好 ; 可以,有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只是如果是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2021-08-25 09: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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