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归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 和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1.请问这个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谁开给谁的?是收购方自己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上开的吗? 2.销售发票又是谁开给谁的?农民开给收购方的吗? 请详细回答,谢谢

小关
于2016-09-29 23:50 发布 1020次浏览
- 送心意
吴月柳
职称: 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6-09-30 14:21
如果我公司是一家园林公司,一般纳税人,去税局申请开具了收购发票,或者收到对方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根据《试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归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 和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我公司可以自行按13%抵扣进项税吗?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吴月柳 解答
2016-09-30 00:57
吴月柳 解答
2016-09-30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