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0-14 21:41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30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41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以上条款之规定,你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一般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拿出整改措施,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否则难于再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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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30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41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以上条款之规定,你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一般在《中国税务报》上声明作废),拿出整改措施,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否则难于再领用发票。
2015-10-14 21:41:27
一般来说是的 也要看地方要求有的地方不用
2015-11-20 10:33:40
您好 可以下个月初去购买发票
2020-07-30 21:20:08
你好 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可以咨询当地12366 我们这儿,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管理/发票申领 填好表单,第二天快递就送来了!
2020-05-24 09:59:30
你好 电子税务局-发票管理- 发票领取里面去申请购买-到时可以选择邮寄或者去大厅领取
2019-08-26 14: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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