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我们公司做商标注册,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且合同上有注明委托另一家公司收款,但发票由本公司开。对方说收款公司和开票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没有收款的权限,签合同的同事问我这样可不可以,我看合同中有注明,就同意了。问题1:上述做法可以吗?2、今天收到发票了,其中有一张发票的开票方不是签订合同时的那个公司,是他们的另一家公司(第四分公司),这张发票是否得让他们重新开呢?

徐嘉齐
于2016-09-18 12:33 发布 10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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