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是小规模的证券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10月份时收到 9月的基金产品管理费和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等,这个要怎么做分录呢? 2、每月都有管理费收入,管理费和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分季度或者次月到账。需要计提吗?计提分录怎么做?
大头针
于2020-11-25 14:52 发布 238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11-25 14:53
1,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代扣代交
2,不用计提,收到时计其他应付款处理
相关问题讨论

1,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代扣代交
2,不用计提,收到时计其他应付款处理
2020-11-25 14:53:33

附加税没有这个河道管理费 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还有一个地方教育附加
2018-12-25 11:16:56

你好,如果是季度申报,增值税是免税的,附加税也是免征的
2016-09-05 13:07:15

在【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中点击【税(费)种认定信息】,这里您可以查询到已有的税(费)种认定信息;
2023-06-26 15:27:24

增值税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是3%。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是2%。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2-10-21 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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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针 追问
2020-11-25 14:59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20-11-25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