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8-04 09:06

https://mp.weixin.qq.com/s/_Dmb5q4gE1qJiqGIuxoqxw你说这个把?这个不是增值税是小微就是小微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8-04 09:06

你是不是工商局网站查小微名录?

控丶温 追问

2020-08-04 09:08

是的。请问那要怎么查呀

控丶温 追问

2020-08-04 09:10

因为我投标要用,去年都是小微企业,可今年就是查询不了,不知如何操作咨询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8-04 09:13

我上面链接发了,【十问十答】小微企业名录库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合肥市场监管 5月6日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人社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建立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大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近期,省、市两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相继出台诸多扶持政策。



为更好地解答企业困惑
帮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现聚焦企业高度关注的小微企业名录
热点问题做如下解答


问:我想在网上查询小微企业判定标准的相关文件,应该去哪里找?




答: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小微企业名录”板块查询,或直接搜索网址(http://xwqy.gsxt.gov.cn/)进入。






问:我觉得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怎么申请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需要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





答:一个企业能否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是由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或年报信息自行判定,判定标准及细则均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下发,各级注册登记部门层层套用。因此,能否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并非根据企业主动申请或登记注册部门人为判定,而是系统后台自动划分。



问:什么是新设立企业?什么是应年报的存续企业?对小微企业判定有什么影响?





答:新设立企业是指本年度新成立且尚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应年报的存续企业是指上一年度或更早成立的企业。

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对新设立企业和应年报存续企业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时间均有不同。对新设立且尚未参加年报的企业只仅依据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即时判定,即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包含500万元)即可被标注为小微企业;对应年报存续企业则需根据上一年度年报中所反映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标准来进行集中判定。



问:我公司虽然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但成立日期是2019年,目前也进行了2019年度年报,应该不属于新设立企业。公司员工很少,营业收入也不多,为什么不是小微企业?






答:系统针对应年报的存续企业的判定设定在每年年报期截止,即6月30日后的“集中调整期”。

企业虽然成立于2019年,但在今年的“集中调整期”还未到来时,系统暂时无法从2019年度年报中抓取关键信息进行集中判定。



问:我公司属于教育培训机构,为什么不是小微企业?具体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对于应年报的存续企业的判定标准是根据《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制定,首先需满足表内的行业门类才可进行下一步的判定,教育行业暂不属于可划为小微企业的行业门类。(详细划分标准表可按前文指示前往小微企业名录网查看)



问:我公司成立于2019年之前,想知道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应该怎么对照表格自查?





答:由于今年的“集中调整期”还未到,系统暂时不会从2019年度年报中抓取信息,企业可自行查找本企业2018年度年报中的信息对照表格(详细划分标准表可按前文指示前往小微企业名录网查看),小型企业需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任意一项即可。



问:我看表格内有“其他未列明行业”,是不是兜底项?具体指什么?





答:“其他未列明行业”并不是万能的兜底项,其中仅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问:经登记注册窗口查询,我公司行业门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那到底是批发业还是零售业呢?






答:如企业的行业门类显示为“批发和零售业”,则需通过登记注册部门查询行业代码一栏判断具体属于批发业还是零售业,行业代码显示“51XX”为批发业,“52XX”为零售业。

图示:该企业属于批发业





问:我公司是新设立的分公司,为什么总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而分公司不属于?





答:依照判定标准,新设立企业需满足企业类型为内资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内资非法人企业、外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同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不符合此标准的新设立企业系统不作判定。

如公司作为应年报的存续企业符合相关小微企业的标准,待年报后的“集中调整期”可由系统自动调整入库。



问:除了以上的情况,还有其他原因导致我公司不能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吗?





答:如满足一切条件仍未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则需排查该企业是否近期变更过信息,是否登记信息显示“行业代码”一栏字段为空等。这些情况并不常见,通常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或等待系统数据更新即可。








友情提醒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各位企业主,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或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会对企业信用和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一份年报,关乎诚信,关乎生存,关乎兴旺。年报就是信用,信用就是资本。切勿心存侥幸,为享受一时优惠补贴政策而在年报中弄虚作假,否则终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结束

maize老师 解答

2020-08-04 09:15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 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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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_Dmb5q4gE1qJiqGIuxoqxw你说这个把?这个不是增值税是小微就是小微
2020-08-04 09:06:45
同学你好 其实和其他企业一样 你需要申报的步骤的话 我可以发你邮箱
2020-11-24 22:34:34
你加我QQ,1076199025,我可以给你回复
2015-10-12 23:03:29
是不是你一季度和二季度没有报?如果没有先补报前面的
2015-10-14 10:10:38
那你重新下载安装下组件就可以了。
2016-10-07 14: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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