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文老师

职称中级职称

2020-08-02 17:19

您好,是的,是这样的

上传图片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您好,原值扣除净残值之后折旧完就停止折旧
2022-10-10 10:32:07
同学:您好。准则规定: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这是最低年限),以一台20万的车辆为例,残值为0,以年限平均法 入账         20 折旧基数 20 折旧率   20/4/20*100%=25% 折旧额  20/4=5 累计折旧额:从开始截止到现在 5 净值=入账-累计折旧额 20-5=15
2022-03-21 10:26:24
车间的机器记提的折旧费是5000然后结转,这样做对吗
2017-11-07 10:39:58
对了,你提到的折旧计算表,很多会计凭证都会用到,主要是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比如计算机、机器、设备等。折旧基数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率是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来确定的,折旧额是折旧率乘原值的积,累计折旧额就是折旧每年的总金额,净值就是累计折旧额减去原值的差额。
2023-03-24 10:28:17
你好,折旧费多提了,需要冲销多计提。然后按冲销之后的折旧金额填写
2022-04-29 16:13:14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 财务章法人章丢了登报是从哪里登报的?

    找你当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 老师好,请问,无形资产总共有哪几类?除了这些:1、知识

    还有土地,软件也是

  • 老师请教一下,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甲乙双方都需要缴

    是的,双方都要交印花税的

  • 老师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 老师,去年的发票能报销吗

    去年的发票能报销。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