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购货清单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而为什么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如果确认的收入或利得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时,却要将销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中,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对待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在购进和销售时几乎是相反操作。

剑随风舞
于2020-07-26 23:03 发布 31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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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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