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进入清算状态的存货,还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问
需要的 需要销售出去 增送出去也得视同销售 答
老板把车租给公司,汇算清缴的时候纳入综合所得吗? 问
汇算清缴的时候,不纳入综合所得 答
老师,我想问一下就是申报印花税的时候时间选错了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老师您好!我司一般纳税人制造企业,厂址在工业园区 问
同学你好, 会计上 没要求发票 因此。可以用分割单入账。 但是,税法上不可以的。 因此。你们要求a公司开发票给你们 答
公司买零食,下午茶,奶茶给员工当做员工福利,会计在 问
您好,这个用发票入账,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中 答

请问建筑公司去异地施工房产建安项目的时候,需要在当地或者异地预缴什么样的说吗?
答: 您好。需要在异地预交增值税,然后在经营地汇总申报增值税。
你好,请问施工类建筑公司,工程项目上有那些税种,每一种税是怎样扣取的
答: 你好,建筑类增值税为9%。附税为10.5%、11.5%、12%(每个地方的附税税率不同),印花税为0.03%,所得税为利润总额的25%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建筑公司在异地施工,都需要预缴哪些税,分别怎么计算税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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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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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11:28
周琼老师 解答
2020-07-22 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