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中外合资的公司要增资,应该怎么弄?能稍微详细说一下流程吗?

植...
于2016-07-06 15:08 发布 1298次浏览
-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16-07-06 15:22
一.商委批准增资
二.外汇管理局办理增资手续
三.各股东增资
四.出具验资报告
五.工商局做营业执照变更
1.商委批准增资
所用材料:
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授权委托书,申请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合资合同修改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
2.外汇管理局办理增资手续
所用材料:
批准证书 ,批复 营业执照 ic卡 最近的验资报告 复印件(原件需要看一下)
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表格下载网站外汇局网站www.safe.gov.cn)
申请书. 3.各股东增资
中方股东打钱到基本账户,外方股东打钱到资本金账户.
4、入资后在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
5、增后您的营业执照需要到工商进行变更。需提交: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有限公司应提交:
(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相关问题讨论
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分红办理流程:
1.企业及股东签订分红协议,确定分红比例及方式;
2. 董事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及投票结果;
3. 企业汇总分红数据并发放分红通知;
4. 内部核算单位核实分红信息;
5. 完成股东分红缴款;
6. 完成股东分红发放;
7. 分红支付信息及分红分配明细报送相关机构。
拓展知识:分红是公司向其股东按一定比例分配的股利,可以提高股东的收益,增加股价,但也会导致公司减少财务自由度。
2023-03-16 16:44:4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下,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了适应吸收外商投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了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领域专业机构的普遍关注。此《通知》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等有关问题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外商在境内的投资行为须严格依据《通知》进行。本文基于该《通知》对相关问题的细化和明确,将外商在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出资、分红问题进行梳理及总结,以期为中外合资企业及相关业者提供参考。
一、明确外商投资者的出资比例问题
《通知》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因此,在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也是可行的。
二、明确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税制问题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曾于2003年发布过《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明确规定了“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然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我看来,国税函〔2003〕422号之所以被废止,是因为其有关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税制处理规定与本文所述《通知》相悖。《通知》针对此问题的规定在于,外商出资低于25%的合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是已经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如此一来便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相关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活力更多地迸发出来。
三、明确外商在认缴资本足额实缴到位前的分红问题
《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问题在于,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中,倘若外商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实缴到位,在足额到位前外商是否可以分红呢?
国家外汇管理局曾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除特殊情况外,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然而本篇法规于2013年7月18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废止了。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看最后一句话,可以依法汇往国内,没有强制说必须,您还需要问一下银行
2022-01-24 14:19:08
你好,同学李某的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56000*0.6*0.8*0.7*0.2=3763.20
2022-05-20 17:47:20
你好同学,根据描述应该是按照企业性质分组
2022-11-10 20:51:00
同学你好
按品质标志进行简单分组
2022-05-26 16:18:0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